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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出售不动产等相关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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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居民或外国法人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案例逐渐增多。

在此情况下,我们经常收到诸如“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好,还是以法人名义购买好?”之类的咨询。对此,可考虑的主要方案(或模式)如下:
① 非居民以个人名义购买。
② 非居民作为股东在日本设立公司(日本法人),并通过该公司购买。
③ 外国法人以其自身名义直接购买。
④ 外国法人在日本设立其子公司(日本法人),并通过该子公司购买。
等等。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上述各种方案的特点。

1. 以个人名义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

如果非居民以个人身份购买日本不动产并将其出租,则需要在日本进行税务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反,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必须先按20.42%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然后再支付租金。

但是,若个人承租土地、房屋等是用于自己或其亲属居住,则其支付的租金无需进行源泉扣缴。

此外,当非居民出售其位于日本境内的不动产时,如果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非居民在日本负有申报义务。同时,该不动产的购买方必须在支付转让对价前,按转让对价的10.21%进行源泉扣缴,并将扣缴的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但是,如果该不动产的转让对价在1亿日元以下,且购买方为个人,并且是为自住或供其亲属居住而购买的,则无需进行源泉扣缴。

2. 在日本设立公司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

接下来是非居民作为股东在日本设立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购买的情况。由于这是纯粹的日本公司,其税收制度与普通日本人作为股东的公司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产生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公司应承担的地方税等。

此外,如果出售该公司的股份,且该股份属于“重不动产公司股份”(※1),则根据相关的税收协定,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该非居民在日本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只要因出售股份产生了所得,也将在所得来源国(日本)被课税,并有义务在日本进行申报。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股份的购买方没有源泉扣缴的义务。

※1 “重不动产公司股份”是指,在股份转让之日(含当日)起前的365天内至紧接转让前的任何时间点,公司所持有的总资产价值中,位于日本境内的不动产等价值占比达到50%以上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

3. 外国法人直接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

接下来是外国法人直接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租金收入或不动产出售所产生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一般而言,无需缴纳对法人利润征收的地方税(不包括作为国税征收的地方法人税)。

此外,关于此情况下的消费税,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它取决于该外国法人的资本金、会计年度、是否存在基准期以及(若存在基准期)该基准期内的应税销售额等多种因素。

4. 外国法人在日本设立的子公司购买日本不动产的情况

接下来是外国法人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并通过该子公司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由于这家持有不动产的公司是日本国内法人,其运营方面的税收制度与普通法人相同。

但是,如果出售该子公司的股份,并且该股份属于“重不动产公司股份”(※1),则该交易将在所得来源国(日本)被课税,该外国法人(母公司)需要在日本就此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份的购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源泉扣缴的义务。

5. 发生赠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此处需要探讨的是,在赠与下列股份时的情况:一是直接在日本境内拥有不动产的外国公司的股份;二是外国公司持有“在日本境内拥有不动产的日本公司”的股份。

例如,当“在日本境内无住所且无日本国籍的个人”(赠与方)向另一位“在日本境内无住所且无日本国籍的个人”(受赠方)赠与财产时,受赠方属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赠与的财产是股份,且该股份的发行公司的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在境外,则该股份被视为境外财产,不属于日本的征税对象。

若您对日本不动产购置相关的税收制度感兴趣,请咨询BPS国际税理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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