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即使没有PE,只要在日本境内的资产运营、持有或让渡,或因不动产租赁而产生的对价等收入,产生了日本国内来源所得时,便须在取得该所得之日起2个月内向税务署提交「成为外国普通法人的申报书」。
另外,若从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购买日本境内的不动产,除非支付是于国外进行,且付款人于日本境内无住所、居所、办公室或营业所等,否则在支付购买对价时,须进行源泉扣缴并缴纳税款。
此外,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若在日本境内出租不动产或作为住宿设施提供服务,其所得将被视为日本国内来源所得,须向所辖税务署进行所得税或法人税的确定申报。
另外,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出售其在日本境内拥有的不动产所获得的所得,也被视为日本国内来源所得,并须在日本课税。
同样地,若出售的是资产中50%以上为日本国內不动产的外国法人之股票,其让渡所得也将被视为源泉地国课税对象,并于日本课税。
因此,非居住者的个人需于出售翌年的3月15日前申报所得税,而若为外国法人,则需于该法人决算期末日起2个月内申报法人税。
另外,如上所述,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若有不动产租赁或出售情形,收款时多数会被进行源泉扣税,但即使已被扣税,仍建议提交申报,因为很可能会出现退税的情况,切勿因为已被扣税而忽视申报。
此外,这些非居住者及外国法人进行不动产交易时,也有可能需纳付或可退还消费税,因此需要另行检讨。
根据法律,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在进行申报或源泉扣缴时,必须指定一位负责处理税务相关事务的「纳税管理人」,并须于选定后立即向所辖税务署提交「纳税管理人申报书」。
如需谘询外国法人或非居住者的税务问题,请随时联络 BPS国际税理士法人。
咨询请点击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