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被称为“事业者”,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是日本本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均不作区分。
也就是说,只要在日本国内进行应税资产的转让等行为时,无关其居住地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一般而言,当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即产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基准期间通常是指前2期的申报年度(即前前年度)。
因此,在设立期及第二期,由于尚不存在基准期间,原则上会被视为消费税免课税事业者(免税事业者)。但若设立时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或者前一事业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或前一个年度前半期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情况下,则根据其规模将被判定为消费税课税事业者(课税事业者)。在此判断中,如果是日本国内法人,则可选择以“工资等支付总额”替代“应税销售额”作为判定标准,但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则不能使用此替代方式。
外国法人的纳税义务
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开始进行应税交易时,若其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则从该事业年度起即被视为课税事业者。此处所说的“资本金是否超过1,000万日元”的判断,应以外国法人在开始事业时点的资本金,并以当时的外汇TTM(电汇中间价)进行换算为准。
由外国法人出资设立的新公司的纳税义务
如果非居住者或外国法人在日本设立了一家新公司,且该新公司由拥有实质性经营控制权(超过50%的经营权)的人所控制,并且该人本人或其全资控股的法人中,存在在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的情况,则该新设公司自设立年度起即被认定为课税事业者。
此处的“基准期间”是指:以该新设公司的设立日为起点,往前推两年那天的前一天开始,到该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内结束的事业年度。
此外,如果该人本人或其全资控股的法人,在包括海外在内的销售金额、收入金额、其他收益金额的总和超过50亿日元时,也会使新公司从设立年度起即成为课税事业者。
虽然上述内容均为判定是否为课税事业者的依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判定为免税事业者,则无法申请消费税的退税。因此,若属于免税事业者,也应慎重考虑是否主动选择成为课税事业者,以便更灵活地应对税务安排。
※本文依据2024年10月1日以后施行的修正法令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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